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梅花易数——象数义理篇之一 发布时间 2015-07-06

象数义理篇之一

周易卦数

  乾一,兑二,离三,震四,巽五,坎六,艮七,坤八。
 
五行生克

  金生水,水生木,木生火,火生土,土生金。

  金生木,木克土,土克水,水克火,火克金。
 
八宫所属五行

  乾兑金;坤艮土;震巽木;坎水;离火。

卦气旺

  震巽木旺于春;离火旺于夏;乾兑金旺于秋;坎水旺于冬;坤艮旺于辰戌丑未月。

卦气衰

  春坤艮;夏乾兑;秋震巽;冬离;辰戌丑未月坎。

十天干

  甲乙东方木;丙丁南方火;戊己中央土;庚辛西方金;壬癸北方水。

十二地支

  子水鼠;丑土牛;寅木虎;卯木兔;辰土龙;巳火蛇;午火马;未土羊;申金猴;酉金鸡;戌土狗;亥水猪。
 
八卦象例

  乾三连;坤六断;震仰盂;艮覆碗;

  离中虚;坎中满;兑上缺;巽下断。
 
占法

  易中秘密穷天地,造化天机泄未然;中有神明司祸福,后来切莫教轻传。
 
玩法

  一物从来有一身,一身还有一乾坤。能知万物备于我,肯把三才别立根。天向一中分造化,人于心上起经纶。仙人亦有两般话,道不虚传只在人。

卦数起例

  卦以八除,凡起卦不问数多少,即以八作卦数。过八数,即以八数退除,以零数作卦。如一八除不尽,再除二八、三八,直除尽八数,以零数作卦。如得八数整,即坤卦,更不必除也。

爻以六除

  凡起动爻,以重卦总数除六,以零作动爻。如不满六,止用此数为动爻,不必再除。如过六数则除之,一六不尽,再除二六、三六,直除尽以零数作动爻。若一爻动,则看此一爻,是阳爻,则变阴爻,阴爻则变阳爻。取爻当以时加之。互卦只用八卦,不必用六十四卦重名

  互卦以重卦去了初爻及第六爻,以中间四爻分作两卦,看得何卦。又云:乾坤无互,互其变卦。

年月日时起例

  年月日为上卦,年月日加时总为下卦。又以年月日时总数取爻。如子年一数,丑年二数,直至亥年十二数。月如正月一数,直至十二月亦作十二数。日数,如初一一数,直至三十日为三十数。以上年月日共计几数,以八除之,以零数作上卦。时如子时一数,直亥时为十二数。就将年月日时数总计几数,以八除之,零数作下卦,就以除六数作动爻。

物数占

  凡见有可数之物,即以此数起作上卦,以时数配作下卦,即以卦数并时数,总除六,取动爻。
   
声音占

  凡闻声音,数得几数,起作上卦,加时数配作下卦。又以声音,如闻动物鸣叫之声,或闻人敲击之声,皆可作数起卦。

字占

  凡见字数,如停匀,即平分一半为上卦,一半为下卦,如字数不匀,即少一字为上卦,取“天轻清”之义;以多一字为下卦,取“地重浊”之义。

  一字占;一字为太极未判,如草书混沌不明,不可得卦。如楷书则取其字画,以左为阳画,右为阴画。居左者看几数,取为上卦;居右者看几数,取为下卦。又以一字之阴阳全画取爻。彳、丿,此为左者;一、乙、丶,此为右者。

  二字占;二字为两仪平分,以一字为上卦,以一字为下卦。

  三字占;三字为三才,以一字为上卦,二字为下卦。

  四字占;四字为四象,平分上下为卦。又四字以上下必数画数,只以平仄声音调之。平声为一数,上声为二数,去声为三数,入声为四数。

  五字占;五字为五行,以二字为上卦,三字为下卦。

  六字占;六字为六爻之集,平分上下为卦。

  七字占;七字为齐七政,以三字为上卦,四字为下卦。

  八字占;八字为八卦定位,平分上下为卦。

  九字占;九字为九畴之义,以四字为上卦,五字为下卦。

  十字占;十字为成数,平分上下为卦。

  十一字占;十一字以上至于百字,皆可起卦。但十一字以上,又不用平仄声音调之,止用字数。如字数均平,丈尺占

  丈尺之物,以丈数为上卦,尺数为下卦,合丈尺之数取爻。寸数不用。

则以半为上卦,以半为下卦,又合二卦总数取爻。

尺寸占

  以尺数为上卦,寸数为下卦。合尺寸之数加时数取爻。分数不用。

为人占

  凡为人占,其例不一,或听语声起卦,或观其人品,或取诸身,或取诸物,或因其服色、触其外物,或以年月日时,或以书写来意。

  右听其语声音,如或一句,即如其字数分之起卦。如说两句,即用先一句为上卦,后一句为下卦。语多,则但用初听一句,或未后所闻一句,余句不用。

  观其人品者,如老人为乾,少女为兑之类。

  观诸其身者,如头动为乾,足动为震,目动为离之类。

  取诸其物者,如人手中偶有何,如金玉及圆物之属为乾,土瓦及方物之属为坤之类。

  因其服色者,如其人青衣为震,赤衣为离之类。

  触其外物者,起卦之时,见水为坎卦,见火为离卦之类。

  年月日时,如望梅之类推之。

  书写来意者,其人来占,或写来意,则以其字占之。
 
自己占

  凡自己欲占,以年月日时,或闻有声音,或观当时有所触之外物,皆可起卦。以上三例与前章《为人占》法同。
 
占动物

  凡占群物之动不可起卦。如见一物则就此物为上卦,物来之方位为下卦,合物卦数及方位卦数加时数取爻。以此卦总断其物。如后天占牛鸣鸡叫之类。又凡牛马犬豕之类初生,则以初生年月日时占之。又或置买此物,亦可以初置买之时推之。

占静物

  凡占静物,有如江河山石,不可起卦。若至屋宅树木之类,则屋宅初创之时,树木初置之时,皆可起卦。至于器,则置成之时可占,如枕椅之类是矣。作则无故不占。若《观梅》则见雀争枝坠地而占;《牡丹》则自有问而占;《茂树》则枝枯自坠而后占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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